学生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6-21      访问次数: 1984

为加强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我校学生证的使用,特制定《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如下:

一、学生证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身份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撕裂,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证件。学生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学生应随身携带学生证参加学校的相关教学活动,课程考核期间无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学生证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制作发放,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注册后生效。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本学期注册手续,当学期未注册的学生证被视为无效证件。

三、学生姓名、民族、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变更的,需持有关材料到教务处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变更完成后,学生可到所在二级学院登记办理新的学生证。

四、学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的,按照学生处的相关规定办理火车票优惠卡手续。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的车站名称应填写与家庭地址(原则上为父母所在地)最近的站名,不得随意填写。如确系家庭地址变更,需要变动乘车区间地址的,需持身份证到学生处办理变更。

五、因学生证损坏、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办理学生证的,学生应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补办业务。

六、学生办理降级、转专业、复学、转学等学籍异动后,应及时到所在二级学院登记办理新的学生证。

、学生因转学、保留学籍、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上交所在二级学院;因毕业、结业等离校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加盖纪念章。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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