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我校成绩单的开具事务,根据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成绩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出具对象
我校在籍生及毕业生均可申请出具成绩单。
2.申请出具成绩单的,学生本人必须携带已注册的学生证原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学生持打印并加盖公章的成绩单到教务处加盖教务处公章。
2.毕业生需要重新出具成绩单的,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
学校只提供中文版本成绩单,学生(或毕业生)有需要其他语种的,可持学校为其开具的中文版本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给相关翻译机构办理其他语种翻译件(翻译件需加盖翻译章,且翻译件原件需与所提供的中文成绩单敲骑缝章),并携带上述要求的翻译件原件及敲有骑缝章的中文成绩单到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办理加盖公章业务。(详见样本)
五、办理时间与地点
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于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前往教务处(中德楼A楼109-b室)办理成绩单等证明手续;办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09:00-11:00,下午13:00-15:00。